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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天然气和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质量贵港监督抽查细则


发布时间: 2024-06-27 作者: 聚四氟乙烯行业新闻

  本细则适用于天然气和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质量贵港监督抽查。本实施细则依据天然气和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有关标准以及此次监督抽查工作要求制订,此次抽查产品范围为天然气和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本细则内容有产品品种类型、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11060.4 天然气含硫化合物的测定第4部分:用氧化微库仑法测定总硫含量

  GB/T11060.8 天然气含硫化合物的测定第8部分:用紫外荧光光度法测定总硫含量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在企业成品库内或加气站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别的形式表明合格的(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有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在流通领域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有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能确保整个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的完成。

  加气站抽样时,产品抽样基数确定为抽样当天5小时内的总销售量,即从抽样开始时间倒推5小时内的总销售量。

  取样方法执行GB/T13609,取15L为样本,其中检验样品10L,备用样品5L。盛装天然气、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的容器(不锈钢取样瓶或铝塑复合膜气体采样袋),必须完整、清洁、不漏。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购买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市场行情报价为准。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抽样人员应先在抽取的所有样品上分别签名(要确保签名部位对样品检测结果不产生一定的影响,样品上不便签字的,在样品包装上签字),再对加贴封条前后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对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不破坏原包装能取到时)等方面做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内容信息((以上信息特殊情况未标注除外)。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能取到时)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5.3.1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比较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当场对样品进行封样,并采取必要的防拆封措施及防封条损坏措施。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的名字、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受检单位代表签字和盖章以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并保证封条在运送过程中不会破损。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做处置,同时应有相应影像记录。

  5.3.2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带回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验证,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5.3.3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待检。

  5.3.4备用样品及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应保证备用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签封完整无损。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上一年度生产或销售的天然气、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营销售卖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受检单位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得,并经企业确认。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1当产品全部符合执行规定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贵市监办〔xxxx〕xx号文中《2022年天然气和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质量贵港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7.2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规定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贵市监办〔xxxx〕xx号文中《2022年天然气和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质量贵港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注:若产品质量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依据核查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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