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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奉贤区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上)

发布时间: 2024-01-09 作者: 聚四氟乙烯

  2020年4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劳动者胡某举报,称其所在企业存在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以及未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行为,大队接报后即按程序展开调查。经查,2019年12月,该物流公司以胡某消极怠工为由将胡某退遣公司,并认为胡某没有在法定上班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仅支付其工资400余元,同时多方面进行调查取证,所有证据均未显示胡某在2019年中秋节及国庆节存在加班。

  在厘清所有案件线索后,监察员立即向物流公司负责人就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并责令企业限期进行改正,公司最终补足了胡某2019年12月最低工资差额。对于2019年中秋节及国庆节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胡某在用人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面前,最终也认可了其无加班行为的事实。

  此案中,公司对《最低工资规定》里“正常劳动”的理解过于狭隘,胡某每天至某物流公司工作,其工作是由物流公司进行安排,且受物流公司管理,如果物流公司认为其没提供正常劳动,可完全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对胡某做处理,不能因自己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反而事后以胡某未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致使胡某最终享受到的待遇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延长上班时间需要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胡某认为在电子系统打卡即为上班,公司称胡某没有上班,员工加班的需通过申请,并经有关人员审核。面对这样的一种情况,监察员既通过考勤记录、派单记录了解情况,又通过电话联系站点负责人,查看公司员工手册关于加班相关事项认真核查,均未显示胡某在法定节假日有加班的行为。监察员根据既定事实既向胡某解释了有关政策,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020年8月,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上海某货架有限公司位于四团镇的生产场所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纸箱加工生产,现场发现生产车间未保持密闭,且有明显异味,经挥发性有机物快速检测仪等技术方法检测存在无组织排放的情况。执法人员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并帮企业找出问题所在,提出整改建议。由于该公司属于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进行整改,后续通过对生产原料做调整,确保整改到位,依据《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免罚清单》,决定不予处罚。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无组织排放行为在传统办案过程中,通常会依据办案人员“闻到、看到、理论上会产生”的主观判断,过于简单,无客观证据支撑,难免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依托“智慧环保”监管系统,及时有效地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过VOCs检测仪、恶臭检测仪、无人机等技术方法辅助,精准锁定异味来源,确定污染物种类,掌握排污规律,从而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所遁形。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相关法规的密集出台,部分企业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缺失使得环保问题发生。本案中,企业对VOCs的管理规定不甚了解,导致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产生,执法人员通过普法宣传、指导服务,使企业认识到自身问题,第一时间整改,从被动作为,到主动守法,强化了企业的法治意识,提升了绿色发展质量。同时,依据《免罚清单》对该企业不予处罚,扶持企业未来的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近年来驾驶员在收费停车场库欠缴停车费的情况相对来说比较突出,已影响到企业日常的停车管理工作。2020年7月,区交通委联合区交警部门,在南桥镇周家弄停车场对涉嫌停车欠费的相关车辆进行了调查取证,奉贤停车APP查到某嫌疑车辆有30多次未缴停车费的记录。交警部门当即联系该车车主到场,并由区交通委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询问中涉事车主对自己多次未缴车费的事实供认不讳,区交通委对相关车辆及其欠费记录也予以了证据保存。基于充分的证据和案件事实,区交通委向涉案当事人开具了调查处理通知书。

  本案是上海市首例查处个人停车欠费的案例,体现了区交通委执法大队创新、担当和作为,在新形势下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积极研究市场主体反映突出的有关问题,敢于为帮企业化解生产经营发展难题,加强政府与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运用执法服务的理念,营造公正有序的法治环境,推进经济发展。

  本案中,区交通委积极牵头组织,通过预先制作方案、深挖法律和法规,加强跨部门协作,组织召开协调会,推动各部门在工作中都跨前一步,协同配合,形成联合执法工作合力,使该违法顽症得以解决。并借助多种媒体进行全方位宣传,引起了社会的很大反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9年9月,区农业农村委接到案件移交,奉贤某化工企业销售的氨基酸水溶肥料产品检验不合格,并已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立案后,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肥料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涉案肥料产品,当事人已在产品抽检结果告知后自行主动对产品召回进行处置。后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认可该涉案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并确认存在经营行为,对询问笔录和其他证据签字确认。经核查,当事人在2018年3截至案发时共销售近3000瓶(1400多千克)涉案肥料产品,违法来得到的为36000元。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一案,违法事实清楚,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信息公示让执法办案公开透明。区农业农村委推出监管信息上墙举措,公示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力度,让执法在阳光下运行。全过程记录使执法办案规范高效。执法人员娴熟操作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全过程,固定现场视听资料证据,为将来有几率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法制审核保执法办案公平正义。在对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三审后,专职法制审核人员撰写《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报告》随案卷保存,确保法制审核贯穿于案件全过程,体现出区农业农村委对规范和监督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决心。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全程采用奉贤区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做电子化办理案件。在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兼具的今日,言辞证据的效力远远不足,执法人需要一系列逻辑严密,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互相印的证据链作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根本基石。目前使用的奉贤区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平台有助于实现“互联网+执法办案”,同时完备现场拍照、快速打印、当场签字等即时功能,实时记录执法检查和监管情况,从而更多地积累执法监管数据,实现电子化可追溯管理,有效提升执法效能。

  2019年4月18日,奉贤区水务稽查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在金汇港西岸、奉柘公路金汇港大桥以南约100米处设置了一根管径DN80mm的取水装置向河道取水,用于生产作业。经查,该公司自2015年开始向河道取水,其《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过期后未再续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向奉贤区水务局补办《取水许可证》。随后,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拆除取水装置,完成整改。最终决定对其作出了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60000元。

  2019年,区水务稽查大队与区水资源管理所建立管执联动发现机制,即充分运用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的信息优势和巡查机制,将巡查中发现的不正常的情况和线索及时告知执法部门。本案的快速查获,正是管执联动机制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加之执法部门的快速出击,双剑合璧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处遁逃。工作中,水资源管理与执法部门通过动机分析、现场勘查、实地取证等协作方式,查问题、测水量、找原因,逐步形成信息共享、问题联查、办案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有效打击违法取水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案涉事企业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该企业取水装置没安装计量泵,取水量确实无法取证,因此采用管径大小作为裁量依据,该企业取水管径DN80mm。根据《上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取水管管径在DN75~DN100的(不含DN100),处伍万元罚款。但由于当事人在无证情况下,取用水资源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并且在奉贤区水资源管理所告知违法的情况下,仍在向金汇港取用水资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恶劣,整改态度不端正,根据《处罚裁量基准》从重调整因素:擅自取用地表水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按罚款金额的10%~50%计算数额。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重处罚20%,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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