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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突发爆炸!已致5死2失联!

发布时间: 2023-12-10 作者: 聚四氟乙烯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作出批示,对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株洲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组织力量开展现场施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相关后续处理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事故2:7月7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河南信阳罗山县人民医院旁雪糕店发生爆炸。据新闻媒体报道,涉事店铺为夫妻店,事故导致丈夫吴某某死亡,妻子陈某某受伤。

  记者从罗山县急救部门了解到,陈某某大面积烧伤,目前在当地医院做治疗,暂无生命危险。而吴某某在事发当日送往信阳抢救途中死亡。

  据罗山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经初步核查,此次爆炸事故系冰柜压缩机故障引发。

  事故3:7月10日上午,有网友发布视频称,贵州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突发大火。网上传出的视频显示,现场有木楼燃起熊熊大火,还有人员从楼上跳下,所幸被下面的人接住。

  7月10日中午,贵州雷山县应急管理局发布通报,7月10日上午09时50分左右,雷山县西江村发生一起火情。事件发生后,消防、应急、公安、急救队伍等力量迅速到现场开展救援。截至10时20分左右,火情已完全扑灭,农户木屋过火2栋。目前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

  7月10日16时13分,雷山县应急管理局再次通报表示,经核实,农户木屋过火2栋,过火面积450平方米。事故造成6人受伤,均已第一时间送医救治,目前生命体征平稳。当地2名村民在火灾中不幸遇难,起火原因调查和善后工作正在开展。

  事故4:7月7日,河南郑州城市路网文化路等10条道路电力排管土建工程项目施工(第六标段)项目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5:广东东莞华茂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7·4”粉尘爆燃事故警示 2023 年 7 月 4 日 10 时 47 分许,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华茂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总部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华茂公司)发生粉尘爆 燃事故,事故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重伤人员烧伤面积 70%)。

  华茂公司成立于 2001 年,注册资本 5 亿元,为私营企业, 现有员工 2516 人,2022 年出售的收益约 7 亿元。华茂公司主要生 产用于手机、平板电脑、数码产品的五金和塑胶类结构件,是 一家典型的粉尘涉爆企业。事故发生在华茂公司打磨车间,主 要涉粉工艺为去毛刺和打磨抛光,产生的粉尘主要为铝合金粉 尘(AL 含量 97.7%,Mg 含量 0.83%)。事故发生时,共有 11 人 在打磨车间进行打磨抛光和去毛刺作业。

  作业人员均采用气动工具进行打磨作业,产生的粉尘通过 PU 聚氨酯软管吸入上方 PP 主风管,主风管道穿越楼板连接到楼 顶风机,风机将粉尘正压直接吹入水池中。

  10 时 47 分 37 秒-46 秒,车间内发生数次小规模爆燃。随后,车间被大火和浓烟吞没。

  经现场勘查、问询人员、查看监控录像,初步判断:楼顶 风机叶片靠近隔墙侧的轴承固定螺栓松动,造成叶片跑偏,撞 击摩擦风机外壳,产生的机械火花引燃风机腔体内和风机前端 管道内的铝合金粉尘。继而,在楼顶管道中积聚的干粉尘遇空 气扰动形成粉尘云,发生初始爆炸;爆轰波从楼顶管道通过管 道接口和分支软管喷入车间,管道内及打磨作业区域发生连锁 爆燃,导致正在进行作业的员工烧伤。事故确切原因还在进一 步调查中。

  事故6:7月6日,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情况通报,当地发生一起火灾,造成6人死亡。

  通报称,7月6日0时30分左右,大关县天星镇朝阳社区一民房发生火灾,导致6人死亡。

  事故7:7月4日,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凤江镇桔香园凉果厂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广东省安委办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2023年7月4日中午,揭西县桔香园食品厂停产期间发生一起硫化氢气体泄漏,造成人员意外中毒窒息事故。事故发生后,省、市、县格外的重视,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经初步调查,硫化氢气体从一个老旧的喷淋塔与水解酸化池连接管的破损处漏出,通过罐体旁的门扩散到库房,导致在库房内的1名人员意外中毒窒息,在先后救援过程中,因缺乏救援常识,又有5名救援人员中毒。最终事故导致4人硫化氢气体中毒窒息死亡,2名救援人员送医院留观,目前留观人员已出院。相关善后和后续处置工作仍在进行中。

  事故8:2023年7月5日11:00,柳钢焦化厂二化产车间作业过程中发生煤气着火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死亡、2人轻伤。事故发生后,柳钢立刻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紧急救援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救援力量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紧急救护和应急处置。自治区国资委、柳州市、柳钢等相关领导接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当晚22:30所有险情得到一定效果控制,没有对旁边的环境造成影响。

  事故原因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柳钢正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和家属安抚善后工作,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压紧压实责任措施,加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坚决守住安全发展底线,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经初步核定,该煤矿于6月27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轻伤,受伤人员正在医院治疗且伤情稳定。事故发生后,矿方蓄意瞒报。目前,阜新市已经成立调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调查工作组、侦查工作组、社会稳定工作组等,全方面开展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已对此事立案,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各项侦查调查工作正在深入开展。

  事故1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营口钢铁有限公司“6·22”较大灼烫事故情况的通报

  2023年6月22日上午7时55分左右,辽宁省营口市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钢铁)炼铁厂一号高炉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炉缸烧穿,液态渣铁遇冷却水发生喷爆,目前已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该事故发生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自查自改阶段、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端午节假期第一天,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对该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辽宁省人民政府提级调查。经初步调查,事故集中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重生产轻安全,违规冒险蛮干。发生意外事故的一号高炉于2012年投用,已经处于炉役后期,此阶段需格外关注炉缸安全状态。6月21日15时55分,高炉西出铁口主沟漏铁,企业将东西两侧出铁替出铁临时改为东出铁口单侧出铁,泄漏的铁水将用于实时监测炉缸温度的热电偶信号参数电缆烧毁,企业在没有研判单侧出铁对炉缸耐火材料的侵蚀影响、没有实时监测炉缸温度的情况下,冒险蛮干16小时。

  二是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风险隐患严重。营口钢铁在逃生通道布局、主控楼功能设置、作业人员专业背景等多方面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事故高炉东侧50米左右为主控楼,靠近和远离高炉本体的两头端部均设有楼梯间。当炉缸烧穿,高炉冷却水遇泄漏的液态渣铁迅速汽化,大量高压蒸汽冲向主控楼,气浪冲破窗户进入靠近高炉本体一侧的楼梯间,造成从此处逃生的9人伤亡。该主控楼兼作办公楼,部分职能部门行政人员在楼内办公,增加了该区域的安全风险。炼铁厂厂长、炉长、工长等关键岗位人员仅关注高炉日常生产的技术指标,对炉役后期的安全风险缺少基本认知,对需重点监控的高炉耐火材料厚度、热电偶温度、热流强度等重要参数不关注、不了解、不掌握,未采取对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是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监管执法不到位。去年12月至本次事故前,全国钢铁企业已发生4起较大事故,其中3起发生在辽宁省。营口钢铁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没有针对同行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属地监管部门对钢铁企业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在监管上没有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在2022年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结束后,没有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整治成果没有正真获得巩固,没有牢牢抓住钢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主动权。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依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实施工程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定种类设备和矿山井下特定种类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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