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女士再不敢使用 SK-II案当事双方各有说法
宝洁公司的SK-II产品曾是多少爱美女士的衷情之物,但一场来自江西南昌的官司,让许多爱美的消费者们再也不敢用SK-II护肤、美肤了,因为随着官司的开展,她们知道了“烧碱”、“特氟龙”这些对皮肤有害无益的成分在SK-II里存在。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里,这个官司成为最吸引眼球的“重磅事件”。面对本刊记者正常采访,此案当事双方各有说法。
“当今最有效击退细纹及皮肤粗糙松弛的技术,超越现有最有效紧肤肌肤的技术”、“连续使用4星期后,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证实肌肤年轻12岁”。
这份极具诱惑力,似乎要让人返老还童的产品宣传册,把跨国公司宝洁(P&G)推到媒体追问的前台。
今年1月23日,一位名叫吕萍的江西消费者,冲着上述广告,在一家大型百货公司花840元,购买了一支25克包装的宝洁高档化妆品—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下称SK-II)。但一个月后,吕萍未曾发现自己的“肌肤年轻12岁,细纹减少47%”,反而在使用中出现了皮肤搔痒和部分灼痛的情况。为此她选择用法律解决问题。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吕萍购买SK-II的经销商—江西凯美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SK-II产品的总经销商—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慢慢的变成了被告。4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截至本刊发稿时为止,宝洁中国公司称尚未收到被起诉的法院传票。
宝洁公司是世界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公司之一。在《财富》杂志最新评选出的全球500家最大工业/服务业企业中,排名第86位。宝洁中国公司提供的产品有洗发护发、护肤、化妆品等。其中大部分品牌中国本土化色彩浓厚,比如飘柔、潘婷、舒肤佳等。一般人都把这一些品牌当成中国国内品牌。但高档化妆品中的SK-II却是个例外。根本原因是其有赖于进口。而正是进口这样的一个问题,宝洁被曝光。
吕萍的委托代理人唐伟,以及代理此案的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成文,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本案两被告在经销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时,存有严重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据悉,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三份证据,包括一份SK-II的宣传册、两份SK-II刊登在杂志上的广告(分别为2005年1月号的《瑞丽伊人风尚》和《时尚》)。“连续使用4星期后,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证实肌肤年轻12岁”的广告词,出于SK-II宣传册。
王成文指出,“这三份证据,就足已证明其广告中存有陈述虚假的情况。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宝洁中国公司给《中国经济周刊》传真了一份说明。表示“SK-II全部的产品上市前都经过了企业内部严谨的安全检测,确定保证产品的安全性。SK-II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之前,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及其他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严格检验和审批,并获得了批准,全部符合政府各项法律和法规。”
至于SK-II何以能“年轻12岁”,宝洁中国公司认为“SK-II产品广告及产品手册中对产品的宣传有试验数据支持。”具体方法是:SK-II选取部分中国女性受试者进行为期4周的测试后,最好的受试者使用产品后比使用产品前皱纹程度减少了47%,参与测试的消费者的平均肌肤年龄减少2.99岁,效果最好的使用者肌肤年龄减小12.06岁。
宝洁中国公司的公关人士冯佳路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宝洁公司的确有BIS仪器,用于检测化妆品的效果,也包括SK-II,但测量较为复杂。他否认了一家新闻媒体报道的“肌肤年龄测量仪,只要在你的脸上一碰,测量仪上马上会显示出你的肌肤年龄数据”的说法。
而国家《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消费者并没有正真获得宣传册上“略显夸张”的效果,宝洁中国公司的解释也略显“语焉不详”。
唐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吕萍使用的原产品已经交给相关部们作为证据。该产品没有最起码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生产厂商,这么一个知名品牌的中文标签里竟然没有警示成分,而且最起码的生产日期也没有。
来自江西省科技翻译公司提供的翻译根据结果得出,SK-II成分约有38种,其中有俗称“烧碱”的氢氧化钠(NaOH)和俗称“特氟龙”的聚四氟乙烯。另外,还有以日文标注的五种成分,即一种在酵母培养过程中产生的整肌保湿成分,一种清洁剂与保湿胶状物的乳化剂、为黏度调整剂,一种乳化剂,一种合成表面活性剂,一种抗氧化成分。但详细的细节内容是什么,请教日本专家也无法获知。
“上述5种成分,连翻译公司都翻不出来,可见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够,消费者的知情权缺失,同时SK-II居然出现两个或是三个生产商,让我们消费者搞不清楚产品的产地。”唐伟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宝洁中国公司公关部的冯佳路对记者说,SK-II最初为日本人创造,此后被蜜丝佛陀公司(MAX FACTOR K.K)收购。而蜜丝佛陀公司又于1991年被宝洁公司收购。SK-II的生产国为美国,但品牌所在地仍在日本。
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的名字、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有效期。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会导致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需要注意的几点。”
而对于令消费者“闻之色变”的“烧碱”,王成文介绍说其具有强腐蚀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有腐蚀性…的产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27条还规定了“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被告却没有按以上要求予以说明,这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所以,根据以上事实,两被告应被认定为有欺诈行为。”王成文说道。
宝洁中国公司指出,“根据卫生部2002年9月发布的《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当氢氧化钠用于一般化妆品中作为PH值调节剂时,不需要在标签上有特别标示及警告标识。”宝洁公司还以卫生部化妆品卫生标准委员会委员刘玮的名义指出,氢氧化钠可以作为PH值调节剂在化妆品、护肤品中使用。
但是,《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规定,“针对指甲护膜容剂和头发烫直剂、脱毛剂用PH调节剂适用(或使用)范围,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标印(氢氧化钠)“含有强碱,避免接触眼睛,可能引起失明;防止儿童抓拿”,“仅供专业使用;避免接触眼睛;可能引起失明。”
北京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展曙光表示,《化妆品卫生规范》只是一个行政条例,而《产品质量法》是一部法律,如果两者出现冲突时,一般讲,应该以后者为准。
宝洁中国公司公关部的冯佳路则表示,《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的“…有腐蚀性…的产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应指最终产品,而非产品成分。
而对于俗称“特氟龙”的聚四氟乙烯,宝洁中国公司请出的台湾专家这样解释:“聚四氟乙烯能够适用于化妆品中,对于浓度中国政府目前无限制规定。”、“(氢氧化钠)应不至于导致肌肤伤害。消费者有可能是因为自己的皮肤的状态不适应或其他主客观因素而导致问题,不应该是一个单纯的个案反映来判断产品的安全性。”“(苯甲酸纳则是一种常见的保存剂)应不至于导致安全上的问题。”
国家质检局的工作人员对媒体称,目前中国对进口化妆品并没有要求全成分标注,只要标明了国家要求标注的材料成分就可以通过了,国际上一些国家也是近几年才开始要求全成分标注的,中国新的化妆品管理法规也正在考虑添加全成分标注的要求,但争议较大。
截至记者发稿时,多家相关政府部门并未表态,宝洁中国公司称正配合政府工商和司法部门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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