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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爆燃致1名消防员牺牲13人受伤18名公职人员被处理

发布时间: 2023-12-13 作者: 聚四氟乙烯管

  刘长和粉店员工刘某某误操作开启了未与汇流排连接的2号丙烷气瓶(备用气瓶),造成该气瓶内的丙烷直接对空排放,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煲汤灶火源引发第一次爆燃。

  第一次爆燃后,丙烷气瓶存放区处于高温环境,丙烷气瓶安全阀自动开启,释放出少量丙烷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丙烷气瓶存放区四周金属围挡物等表面高温发生第二次爆燃。

  第二次爆燃后,丙烷气瓶继续泄漏大量丙烷气体并大面积扩散,在高位置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团,遇厨房阁楼木板未熄灭的火星等火源发生第三次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1.中帆公司明知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不能将丙烷作为餐饮场所燃料使用的情况下,2014年以来长期违法向餐饮行业供应瓶装丙烷。

  2.中帆公司供应的丙烷未加入加臭剂,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导致燃气泄漏后现场人没办法感知并采取防范措施。

  3.丙烷气瓶不符合民用燃气使用上的要求。涉事丙烷气瓶为工业用气瓶,需要专用扳手启闭,紧急状况下消防人没办法及时关闭阀门。

  4.刘长和粉店丙烷气瓶存储区不符合民用燃气安全要求。丙烷气瓶未设置在单层专用房间;气瓶间通风不良,未设置机械排风、送风系统,门窗未按要求向外开,导致丙烷泄漏后无法有效扩散,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5.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不到位。中帆公司、刘长和粉店等单位均未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安全培训教育,致使相关从业人员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不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刘长和粉店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于2022年6月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刘长和粉店合伙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于2022年6月1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被取保候审。

  长沙中帆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2022年7月8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中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2022年7月8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对长沙县、望城区、开福区和长沙市的18名公职人员进行了处理。处理解决的建议全文如下:

  1.王能武,党员,2021年5月至今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打非治违”力度不够,未有效督促指导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2.石争,党员,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任星沙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全面工作。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研究部署推动落实辖区燃气行业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3.刘志伟,党员,2021年5月至今任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食品消费综合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等科室。履行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导致涉案门店的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未被及时有效地发现。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陈自力,党员,2021年4月至今任长沙县城市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负责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对燃气行业安全日常管理不力,对餐饮场所使用不合格燃气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够深入。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彭正球,党员,2021年8月至今任长沙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全县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不够彻底,对县市监局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力的问题失管失察。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6.张继峰,党员,2019年3月至今任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燃气热力事务中心主任,主持中心全面工作。未落实燃气领域“打非治违”和“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工作要求,未依法组织查处燃气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7.杨文广,党员,2021年2月任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2014年至2021年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期间,明知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向餐饮行业违法销售丙烷,未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杨文广还存在别的违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8.肖志宇,党员,2021年12月至今任开福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科长,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中帆公司使用无资质车辆、无资质驾驶人员、无押送人员从开福区华勇青公司仓库非法运输丙烷的源头监管不力。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9.周鹏昆,2021年11月至今任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交警大队六中队中队长,负责路面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未发现和依法查处中帆公司使用无资质车辆、无资质驾驶人员、无押送人员运送丙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10.张昊,党员,2020年5月至今任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危货运输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市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执法检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路面检查、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源头执法检查。对中帆公司经常使用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和人员在长沙市内跨区运送丙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未进行查处。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11.赵会华,党员,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任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2020年4月至今任该局二级调研员。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分管燃气热力处,该处负责全市燃气热力行业安全监管;2021年1月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和燃气相关工作。明知燃气监管属于城管部门法定职责,明知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资质向餐饮行业供应丙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还两次帮助中帆公司逃避行政处罚。组织并且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走过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赵会华还存在别的违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整其退休待遇。

  12.邓鹏宇,党员,2019年1月至今任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市城管局未按照法定职责和“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要求,查处中帆公司无证向餐饮行业销售丙烷作为燃气使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13.尹端阳,党员,2011年12月至2021年8月任长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党总支书记,主持局党总支全面工作,2021年8月退休。对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资质向餐饮行业供应丙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打击不力。对此负直接责任,尹端阳还存在别的违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胡自文,党员,2012年6月至2020年5月任长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党总支委员、副局长,分管执法监督工作,2021年10月退休。对本局出具的行政执法意见未予落实。对此负直接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5.刘晓军,党员,2012年2月至2021年4月任长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局长,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市住建执法局没有在中帆公司无证向餐饮门店销售丙烷作为燃气使用的初期阶段,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且执法权下放后未将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单位。对此负领导责任,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16.叶云松,党员,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任原市住建委燃气处处长,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任市城管局燃气热力管理处处长,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任市城管局督查督办处处长,2021年8月至今任市城管局四级调研员。对市燃气热力局向市住建委报告中帆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请求明确日常监管单位的书面请示,未进一步跟踪落实。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7.王硕成,党员,2015年9月至2019年5月任原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2019年5月任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2019年12月至今任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一级主任科员。明知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资质向餐饮行业供应丙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负责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城管局复函一事过程中,错误界定对丙烷作为燃料使用没有禁止性规定,导致中帆公司凭借此函长期规避监管。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王硕成还存在别的违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现职。

  18.梁明孝,党员,2019年6月任长沙市应急管理局二级调研员,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2022年3月退休。对市应急局复函市城管局一事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中帆公司凭借此函长期规避监管。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梁明孝还存在别的违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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